猛犸象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首饰店老板销售象牙制


                            

4月17日上午10:00,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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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禁止,暗地销售

被告人刘某在经营一家首饰店的过程中,得知象牙首饰在市场上有一定的购买需求。受利益驱使,刘某虽明知买卖象牙制品系违法行为,仍暗地里向其“老主顾”销售象牙首饰。

年上半年期间,刘某三次找到其“有渠道”的朋友薛某(另案处理),以20元每克的价格让其帮忙购买象牙圈5个。其中,1个象牙圈用于刘某自已佩戴;1个用于赠送他人;另外3个被刘某以23元每克的价格转售。

根据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后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涉案5件象牙制品中,4件为哺乳纲长鼻目象科现代象象牙制品,净重为95克,价值人民币.37元;1件无法确定是否为现代象象牙制品,净重15克。

按照《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规定,现代象象牙除能提供国家相关管理机构所出具的特定的证明为博兹瓦纳、纳米比亚、南非和津巴布韦的种群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外,其余均被列入附录Ⅰ,都是属于濒危野生保护动物。

如实供述,终获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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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8月,接到公安民警电话的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其犯罪事实。年1月,被告人刘某自愿缴纳了生态修复金元。

江津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现代象象牙制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江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元;扣押在案的象牙制品四件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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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买卖,没有杀害

本案中提及的现代象,是指现代生存的亚洲象和非洲象,其与猛犸象相对应,后者曾是冰川时期陆地上生存过的最大的哺乳动物之一,距今约1万年前猛犸象已陆续灭绝。亚洲象是我国一级野生保护动物,我国境内目前现仅存余头,主要分布于我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地区。

不仅如此,大象更是国际社会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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